藥品必須經由**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。
進口藥品須取得**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《進口藥品注冊證》(或者《醫藥產品注冊證》),或者《進口藥品批件》后,方可向貨物到岸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進口備案手續。
對準予進口備案的,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;進口單位持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向海關申報,海關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,辦理進口藥品的報關驗放手續。
溫馨提示: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的個人自用的少量藥品,應當以自用、合理數量為限,并接受海關監管。
關于藥品相關標準公告:
《*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(主席令第31號,2001年2月、2013年12月、2015年4月、2019年8月分別修訂)
《*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》(**令第360號,2016年2月修訂)
《藥品進口管理辦法》(衛生部 海關總署第86號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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